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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保法 如何让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受保护
时间:2013-11-2 9:29:03 来源:中华门窗网 点击次数:25709

  【中**都网讯】10月2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以下称新消法)正式出台,新增了不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中将网络购物**写入消法,七天“后悔权”不再是商家自愿承诺,木门市民网购将更有保障。如何让新消保法落到实处,既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也让经营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成了新的课题。下面小编将对这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进行深入解读,究竟新消法对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着怎样的好保障?

  1、允许木门消费者“单方后悔”

  近年来,网络购物这样的新型消费方式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然而,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购物投诉量增长迅速。

  针对网购,新消保法明确规定: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新法的这一修改,充分考虑了广大消费者的诉求,也成为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自治区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网购“后悔权”的出现,一方面给消费者赋予了更大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对经营者提升诚信经营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他说:“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网站宣传中确保货真价实,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才是减少退货现象发生的*为有效的手段。”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新法也规定了不宜退货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网购“后悔权”实际维权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跨地区执法,也成为消费者关心的一个问题。

  自治区消委有专家表示,对于跨地区网购,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但是,鉴于跨地区案件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日常工作中监管到位,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站出来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如何召回有缺陷、或后悔不喜欢的商品?退货费用由谁负责?对于这个问题,有关专家解释: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新消保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适用产品召回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召回费用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2、保护木门消费者个人信息

  新消保法第十四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第二十九条则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新消保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收集掌握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也将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和中消协的部署,做好我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教育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3、维护木门消费者人格尊严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

  对于如何界定“明知”这个关键词?如何取证?工商人员解释:“明知”可理解为“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这与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明知”的界定是一致的。

  至于取证,可以从以下其他方面来进行查证:如查证其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查证经营者购进商品有无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该商品是否为“三无商品”等等。

  新消保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了“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表示,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在原消法中没有的,但在新消保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消法的一大进步,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4、增加木门经营者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对于这个不良社会现象,新消保法也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由原来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

  此外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5、木门消费者应该“理性维权”

  近年来,一些消费者“过度维权”,甚至举着“弱者”的牌子恶意地谋取利益、中伤商家,不仅大量浪费调解机构与执法部门的时间与精力,也成为许多诚信经营商家的“品牌之痛”。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过度维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漫天要价,狮子口大开;二是过激行为,导致商家无法正常营业;三是出尔反尔,索赔数额多次更改。

  专家认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这本是件好事,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不再忍气吞声,而是据理力争,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推动。但是维权要注意尺度,一味高价索赔的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需要多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摆正心态,多跟商家沟通协商,换位思考,不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监管部门、受理单位也不支持这种“过度维权”的案件。对于过度维权造成经营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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