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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时间:2013-9-7 16:39:02 来源:中国木业网 点击次数:19201

  【中**都网讯】宿迁市林业局优化林业行政服务,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减权 去利”的原则,规范各木材检查站的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范围。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及省林业局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宿迁市凭证运输的木材范围为: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树兜、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质半成品等。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为主辅原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等不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二)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木材运输检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质不合格的木材检查人员不允许其参与执法工作。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三)加大执法专项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管理,不定期对木材检查站、办证点开展制度贯彻、收费项目、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重点督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不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不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及处罚、不认真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不及时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案件等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和国家合法权益。建立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对违法运输木材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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