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这种情形目前并不少见,可是是否允许公共场所内安装防盗门呢?下面这个争议案可以告诉你。
案例回放
小强住在南区一楼盘小区,他所住的楼层为一梯两户,原本以为一层只有两户,大家可以互相照应,但住在他家对面的那户邻居不仅对小强一家不理不睬,而对他家还防范有加。两个月前,对面的邻居装了一道防盗门,但他的防盗门并没有装在家门口,而是装在电梯出口不到一米处,把原本属于公共部分的楼道划为他家的防盗范围内。小强认为邻居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房的共有部分,严重影响了小强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于是通过物业公司出面协商,要求邻居把防盗门拆除,但却遭到了邻居的拒绝。于是小强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
案例分析
记者就本案走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郭律师表示,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在本案中,小强的邻居通过向外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该互相照顾,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不应该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在本案中,小强的邻居在公共楼道加装防盗门严重影响了小强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小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邻居拆除装在公共楼道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